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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投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02 17:19

  各招标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审查活动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二、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但不得出现以下类似条款:

  1、有地区、部门保护倾向的;

  2、有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内容的;

  3、要求投标人垫资、带资的;

  4、与招标公告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不一致的;

  5、其他违法、违规的条款。

  三、投标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坚持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对所有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坚决取缔业绩差、信誉不良的投标申请人,鼓励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入围投标。

  五、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或等于7家时,招标人应邀请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7家时,招标人可邀请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如果招标人认为投标人过多,则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入围方法从中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房屋建筑工程采用“选3+抽4”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由招标人择优选定)。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暂停其一段时间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七、公开招标项目,报名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应同时进行,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进行)。

  八、报名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办理。

  以上规定即日起执行。

  昆山市建设局

  二○○三年八月一日

  抄 送:昆山市监察局、开发区规建局

  打字:黄 炜 校核: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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