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征地赔偿 > 征地青苗赔偿 >
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www.110.com 2010-07-05 16:07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精神,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结合枣庄实际,特制定“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与有关问题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被征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标准的50%计算青苗补偿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每亩6000-10000元(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栽等各种损失)。?

  2、鱼塘,每亩10000-14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

  3、藕塘,每亩7000-10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

  4、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在省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按鲁政发[1999]24号文件执行。?

  三、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