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依据
1、《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人民警察法》
4、《行政复议法》
二、受理
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在接受群众报案时应填写《报警登记表》,并把《报警回执》交给报警人。
三、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强制措施
1、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盘问。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对于已证实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不得适用留置盘问。严禁以留置盘问的形式达到延长讯问时间的目的。
3、讯问。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讯问时间一次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时,不得少于两名民警,讯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应允许其监护人到场。
4、检查。民警对有治安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的人身、物品就地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表明本人执法身份的证件。检查时应有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人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立即进行检查。
5、扣押、封存财物。扣押、封存财物时应出示警察证。对扣押、封存的财物,应当会同被扣押财物持(所)有人清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被扣押、封存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周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罚款处罚的执行程序
1、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处罚通知(裁决)书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2、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开具罚款收据,被罚款人是两人以上,应分别开具。
3、罚款处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时,应将罚款退回本人。
六、治安拘留处罚的执行程序
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限其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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