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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2)
www.110.com 2010-09-16 14:54

  给受竞业限制者每月支付经济补偿,等于鼓励其频繁更换工作

  要求给予保守商业秘密者每月支付经济补偿,等于鼓励掌握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工作一年之后,更换一个新的工作,这样他在新的工作单位领取正常工资的同时,还可以在原工作单位得到额外的报酬,等于其离职后可以得到双份的报酬。在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数技术人员均掌握了企业一定的商业技术秘密,他们均可以在工作一年之后提出离职,然后要求原单位提供履行其保密义务的经济补偿。如果原单位不同意他则可以名正言顺地到竞争对手单位泄露和使用原单位的核心技术。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不利于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利于促使企业自主创新,会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事实上,对被要求保守商业秘密、不从事竞争性行为的劳动者而言,原单位并没有剥夺他的工作和劳动权利,只有当用人单位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竞争性职业或行为的要求,影响到了劳动者正常就业、影响到了劳动者获得正常劳动报酬的时候,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才是合情合理的。不加区分地要求全部用人单位,一旦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就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这种要求一旦实行,只能鼓励技术性员工工作满一年之后提出离职,鼓励用人单位少雇佣高技术人才、少让更多的员工知道专有技术。这对于像设计、软件、生物等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来讲,不利于知识共享、不利于培养新人,完全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企业建立学习型组织、实现内部知识共享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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