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是作为农业科技重要成果的动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却缺乏应有的法律保护,农业科技人员尤其是育种人员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1993年4月,朱镕基总理到湖南省视察时,农业科技人员直接向他反映了希望国家尽快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意见,并得到了总理重视。自此,国务院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立法小组进行专题调研,着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与此同时,我国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开展合作。1993年9月,UPOV首次在我国召开了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研讨会,推动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进程。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同日,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从此,中国在农业领域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性跨越,并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使我国农业领域的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制度,保证以法行政
自《条例》发布以来,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复审规定》等规章;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2000年又发布了两批名录,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3种,涉及大田植物、蔬菜、观赏植物和果树等四大类植物。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普通小麦、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梨属、酸模属。即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同时还及时组织研制了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测试技术标准。这些工作的开展,为《条例》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初步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为《条例》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为了保障《条例》实施,农业部先后组建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分中心。这些机构的建立为《条例》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为了加强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2000年4月,农业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会议,部署了近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各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就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尽快落实职能、落实机构、落实人员,为查处品种权案件提供组织保障。2000年9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首例品种权侵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付了原告赔偿金。至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处理品种权纠纷案2个。
(三)品种权审批工作全面展开
2000年,农业部受理国内品种权申请111件。农业部共受理国内外品种权申请共227件,包括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花卉和牧草,其中,玉米157件,水稻32件;授予品种权39件。
围绕已经公布或即将公布的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组织专家对38个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和测试标准开展了研制工作。
(四)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扩大《条例》的影响
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了解和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农业部多次举办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组织编写出版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创办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这些工作的开展对宣传和促进《条例》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到2000年底,通过培训,有65人取得了品种权代理人资格。90%的申请案由代理人代理申请。
(五)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
作为UPOV成员国,中国积极参加了该国际组织的工作。同时,农业部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与UPOV其他成员国开展了广泛地交流与合作。在我们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同时,也增进了外国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了解,为进一步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0年,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邀请法国和荷兰两位专家来京对15个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及分中心测试人员讲授植物新品种瓤月测试知识,进行了新品种测试知识的培训和交流。与此同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派出5人前往日本、美国等审查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学习新品种审查和测试技术,并接待了英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官员,双方就品种审查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讨论。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还定期与美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等UPOV成员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公室联系,交换品种保护信息,搜集有关品种权申请的书面审查,办公程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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