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例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为一甜玉米新品种权打起了官司。“华珍”和“新美夏珍”都是深受市场欢迎的甜玉米种子,“华珍”的所有者+++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种苗中国有限公司,将“新美夏珍”的所有者珠海市++种苗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植物新品种权,要求确认被告提出“新美夏珍”品种权申请为侵权行为。
据悉,+++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专门从事农业和果蔬、花卉种苗培育和推广。农友种苗的优良品种在世界各地特别是东南亚地区深受欢迎,并有多个杂交一代新品种陆续于1975年至2005年间在全美艺新品种比赛中获奖。其在大陆所设的独资企业+++于1989年设立,主要从事+++的优良品种在大陆的培育和推广,并代表++对在大陆地区有关台湾农友的知识产权进行起诉和应诉。
“华珍”杂交一代甜玉米是+++培育的系列优良品种之一,深受农户欢迎。但由于玉米在台湾地区不属于主要农作物,不属植物品种权申请之植物种类范围,不能在台湾申请植物品种权。因此,“华珍”在台湾只能申请注册商标权,不能申请植物品种权。为了使“华珍”甜玉米在大陆推广收益,厦门农友于2000年通过浙江省公司引进该品种,2002年和2003年在浙江进行区试,并于2004年通过品种审定。
2006年,+++发现,珠海++以“新美夏珍”的名称向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甜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于是在2006年12月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对两种种子进行DNA鉴定,以确定他们在植物学上的亲缘关系。检测结果在40个位点均无差异,厦门农友称这足以证明“‘新美夏珍’与‘华珍’甜玉米为相同品种”。+++认为,被告若非盗用原告的“华珍”之亲本进行杂交生产种子,即是直接冒用原告的杂交一代“华珍”种子申请其“新美夏珍”的植物新品种权,这是欺骗社会行为,更是侵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侵权行为。
昨日庭审中,+++当庭表示,要求珠海++确认“新美夏珍”品种权申请为侵权行为并承担50万元的侵权赔偿费。而珠海鲜美则辩称,“新美夏珍”的母本是由“华珍”连续自交8代选育而成,父本是由“金银栗”连续自交8代选育而成,并没有侵犯“华珍”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求。
有业内人士认为,有必要对涉案玉米种子作进一步鉴定。
由于本案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5号规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故原告向广州中院提起本案侵权之诉。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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