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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立案标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www.110.com 2010-07-05 13:50

  全国人大代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银良表示,从立法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现行《刑法》条款进行补充完善。首先,应降低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建议由原来的立案数额5万元降低为3万元;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个人非法制假或非法经营额建议由3万元降为2万元。同时,适当降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王银良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企业的知名品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知名企业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如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被假冒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假冒伪劣产品如此泛滥,除去国人对知识产品保护意识淡泊的因素外,最关键的还是有高额不法利益驱动!王银良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打击惩处的力度过小!“假冒注册商标罪”,现行的5万元立案标准过高。对小商品而言,因其价格低,5万元的假冒商品投放市场后,由于其辐射区域广阔,查处后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容易使一些制假、销假的不法分子逃避法律的打击,也就出现了这边刚查处,那边又继续造假、销假的怪圈,一些专业从事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在制假现场查获的商标标识、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假工具不计入立案数额,更不利于打击犯罪。

  因此,王银良建议:首先,完善立法,对现行《刑法》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应降低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把立案数额由5万元降低为3万元;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个人非法制假或非法经营额由3万元降为2万元。同时,适当降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其次,改进执法环节,加大惩处力度。非法经营额要以生产厂家的市场定价为标准,不以制假或销假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对制假现场所查获的成品、半成品、注册商标标识及制假设备,应计入犯罪数额;对因制假或销假被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查处两次以上的,在立案时不受数额限制。

  再次,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让人人关心知识产权,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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