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工作,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召开全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会议,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工作培训,对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向国外申请专利进行资助的有关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来自国务院20余个部委、各省知识产权局及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代表9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决定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实际负担的形式,积极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激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等国内申请人积极申请国外专利,促进国内申请人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从而增强我国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大力提升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2009年中央财政设立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对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向国外申请专利给予资助。为加强和规范该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于9月15日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资助范围及标准以及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等事项。其中,资助对象确定为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等国内申请人;资助范围确定为国内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按照《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受理中央单位的专项资金申报;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受理辖区内地方单位的专项资金申报;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资助项目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申报单位。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自己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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