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工商用行政合同治理商标侵权
www.110.com 2010-09-14 15:24
浙江省义乌市工商局江东工商所正在积极履行其与151家外贸企业签订的《防范商标侵权行政合同》。
见惯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监管对象单方面发号施令、单方面行政部署,单方面地提出要求。看到义乌市工商机关以协商的方式、用契约的形式向监管对象提出要求和义务,同时还把自己也用契约拴牢,不禁眼前一亮、心之一动。
义乌不仅是国内商品流通中心、国际性商品采购基地,更是全球最大的专业市场。据季慎高所长介绍,义乌市场的外贸出口,除了企业自营出口、外贸公司组货出口,大量的是外贸代理方式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就是由采购人来义乌采购商品,由外贸代理企业提供翻译、陪同采购、验货、代为支付货款、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等一系列服务,从中收取佣金。
规范外贸秩序首先是解决商标侵权问题。商品所有人大多为外商,流动性很大,很难监管。外贸代理企业实际管理出口流转的商品。工商部门监管商标侵权,重点只能建立在对外贸代理企业的规范上。以江东工商所为例,辖区内外贸公司131家、进出口个体商行489家、外商代表处584家。靠工商所之力,显然捉襟见肘。
“工商部门是商标的法定管理部门,掌握着比企业更全面的商标知识和信息,完全可以在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商标审查制度上大有作为。”季慎高介绍说,商标侵权风险,往往由外贸代理企业承担,因此,企业迫切希望能够防范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商标审查上给外贸代理企业以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帮助其建立商标自我审查制度,对于那些能自觉防范商标侵权的企业,无疑是雪中送炭。
针对企业的迫切需要,工商部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
他们收集整理了近几年工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的商标,制作了《易被侵权商标名录》下发,提示企业在商品采购中予以重点关注。
利用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的会员企业,征集正宗商品信息,建立正宗商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中含有商品名称、商标图样、真假商品的价格分界等内容,提供给外贸企业在采购商品辨明真假时参考。
在告知企业注册商标查询方法,指导企业获取商标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工商部门随时向有疑难问题的企业提供指导,及时给予帮助。
目前,外贸企业在上述行政指导帮助下,自主建立了商品采购中的商标审查制度,基本上能防范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但是,上述指导对一些明知故犯、知假售假的企业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们必须对那些不良企业在给予行政指导的同时,设置更强大的行政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防范商标侵权。”季慎高告诉记者,他们的办法是采用行政合同的形式,固定外贸企业在商品采购中商标审查的义务,明确工商部门提供的具体行政指导,并按照企业履行合同中的不同表现,采取不同的措施。
记者看到在《防范商标侵权行政合同》中,工商部门为甲方,外贸企业为乙方。
甲方按照自己的职责,向乙方提供被侵权商标图样、商标查询方法、商品信息数据库等信息。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自己的审查方式,建立商标审查制度,对采购商品的商标是否侵权进行审查。乙方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制度的培训。
甲方根据乙方在商标自行审查中的表现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乙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决定对乙方的巡查频度。
由于商标查询的不完全性,如果乙方在采购商品时已尽了商标审查的审慎义务,甲方可视情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对乙方明知是商标侵权或者未尽审查义务的,甲方视情加重处罚。
乙方须建立甲方提供的进货台账或自行建立进货台账,台账中须列明进货来源、商标、价格等内容,并配合甲方检查。
为落实和履行上述合同,江东工商所组织干部到外贸企业开展行政指导。
在上门服务的过程中,许多外商对工商部门的作法表示欢迎。
目前151家签订了《防范商标侵权行政合同》的外贸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商标审查制度培训,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了商标审查制度,对采购商品的商标是否侵权进行审查。培训不久,义乌市劳尔贸易有限公司接到一客户订单,在对订单产品进行商标审查时发现,客户订的一批“KS”汽配产品,属侵权产品,当即和客户进行了沟通,取消了这批侵权产品订单。(记者 姚芃)
见惯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监管对象单方面发号施令、单方面行政部署,单方面地提出要求。看到义乌市工商机关以协商的方式、用契约的形式向监管对象提出要求和义务,同时还把自己也用契约拴牢,不禁眼前一亮、心之一动。
义乌不仅是国内商品流通中心、国际性商品采购基地,更是全球最大的专业市场。据季慎高所长介绍,义乌市场的外贸出口,除了企业自营出口、外贸公司组货出口,大量的是外贸代理方式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就是由采购人来义乌采购商品,由外贸代理企业提供翻译、陪同采购、验货、代为支付货款、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等一系列服务,从中收取佣金。
规范外贸秩序首先是解决商标侵权问题。商品所有人大多为外商,流动性很大,很难监管。外贸代理企业实际管理出口流转的商品。工商部门监管商标侵权,重点只能建立在对外贸代理企业的规范上。以江东工商所为例,辖区内外贸公司131家、进出口个体商行489家、外商代表处584家。靠工商所之力,显然捉襟见肘。
“工商部门是商标的法定管理部门,掌握着比企业更全面的商标知识和信息,完全可以在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商标审查制度上大有作为。”季慎高介绍说,商标侵权风险,往往由外贸代理企业承担,因此,企业迫切希望能够防范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商标审查上给外贸代理企业以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帮助其建立商标自我审查制度,对于那些能自觉防范商标侵权的企业,无疑是雪中送炭。
针对企业的迫切需要,工商部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
他们收集整理了近几年工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的商标,制作了《易被侵权商标名录》下发,提示企业在商品采购中予以重点关注。
利用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的会员企业,征集正宗商品信息,建立正宗商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中含有商品名称、商标图样、真假商品的价格分界等内容,提供给外贸企业在采购商品辨明真假时参考。
在告知企业注册商标查询方法,指导企业获取商标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工商部门随时向有疑难问题的企业提供指导,及时给予帮助。
目前,外贸企业在上述行政指导帮助下,自主建立了商品采购中的商标审查制度,基本上能防范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但是,上述指导对一些明知故犯、知假售假的企业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们必须对那些不良企业在给予行政指导的同时,设置更强大的行政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防范商标侵权。”季慎高告诉记者,他们的办法是采用行政合同的形式,固定外贸企业在商品采购中商标审查的义务,明确工商部门提供的具体行政指导,并按照企业履行合同中的不同表现,采取不同的措施。
记者看到在《防范商标侵权行政合同》中,工商部门为甲方,外贸企业为乙方。
甲方按照自己的职责,向乙方提供被侵权商标图样、商标查询方法、商品信息数据库等信息。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自己的审查方式,建立商标审查制度,对采购商品的商标是否侵权进行审查。乙方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制度的培训。
甲方根据乙方在商标自行审查中的表现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乙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决定对乙方的巡查频度。
由于商标查询的不完全性,如果乙方在采购商品时已尽了商标审查的审慎义务,甲方可视情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对乙方明知是商标侵权或者未尽审查义务的,甲方视情加重处罚。
乙方须建立甲方提供的进货台账或自行建立进货台账,台账中须列明进货来源、商标、价格等内容,并配合甲方检查。
为落实和履行上述合同,江东工商所组织干部到外贸企业开展行政指导。
在上门服务的过程中,许多外商对工商部门的作法表示欢迎。
目前151家签订了《防范商标侵权行政合同》的外贸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商标审查制度培训,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了商标审查制度,对采购商品的商标是否侵权进行审查。培训不久,义乌市劳尔贸易有限公司接到一客户订单,在对订单产品进行商标审查时发现,客户订的一批“KS”汽配产品,属侵权产品,当即和客户进行了沟通,取消了这批侵权产品订单。(记者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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