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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加强奥林匹克知识
www.110.com 2010-09-15 17:24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知识产权[ 生 效 日 期 ]:2008-02-28[ 发 布 单 位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 发 布 文 号 ]:旅办发[2008]30号[ 是 否 有 效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正确贯彻《关于2008年中国旅游主题年及宣传口号的通知》(旅办发(2007)192号)的精神,保障旅游系统在使用2008年全国旅游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时,尊重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现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在使用“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主题和“北京奥运,相约中国”口号时应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4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受法律保护,“北京奥运”和“奥运”字样均为奥林匹克标志。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既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又是举办好“奥运旅游年”的基本要求。

  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活动非商业性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有关“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的活动和使用“北京奥运,相约中国”口号,但不应自行许可任何旅游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三、各旅游企业(包括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涉外宾馆饭店、商贸公司、投资公司、车船公司、免税品公司、开发公司、出版、印刷、发行公司以及与旅游有关的其他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旅游事业单位等)应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不应自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任何庆祝“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的活动,不应擅自使用“北京奥运,相约中国”的口号,不应策划和组织任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应组织任何以庆祝北京奥运会或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的宣传推广活动。

  四、在北京开展业务的旅游企业,还应遵守《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五、任何旅游企业如需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均应按程序逐级申请,最后由国家旅游局商北京奥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如咨询任何有关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问题,可向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咨询(见附件)。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联系方式

  权益保障处电话:010-66698109

  综合协调处传真:010-666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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