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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办理可举行听证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内容摘要: 记者7月6日从省高院获悉,近日省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印发了“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信访”三个案件办理规范意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规定了,“合议庭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接访人提请合议庭研究的案件进行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省高院印发三个案件办理规范意见

  本报讯(苏改林 高新玉 记者李旭)记者7月6日从省高院获悉,近日省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印发了“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信访”三个案件办理规范意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

  执行监督工作,指下级法院执行行为违法、错误或者不当,上级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该行为进行立案审查,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职权行为。《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程 (试行)》明确提出,“对经审查并由合议庭评议,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材料,报庭、局领导批准后移送立案庭立案登记;对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按信访程序作出处理。”从而明确了各类纠纷的处理措施。该规范意见还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认为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等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进行听证。”这一规定首次写入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对增强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度意义重大。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规定了,“合议庭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接访人提请合议庭研究的案件进行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这有利于提高申诉信访案件执行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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