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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不怕执行难追回100多万 收到30万感谢费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新密市法院一名书记员为了帮助干亲要账,在当地法院辗转帮助立案,在欠债大户的资产已被别的债权人申请保全的情况下,他仍然帮助干亲“成功”执行回来196.2万元。当然,他也从干亲的执行款里分到了30万元感谢费,昨天,这名神通广大的书记员被登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执行难”究竟难在哪里?“法院判决了的东西却不能执行,法律就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一种骗局!”采访中,郑州市多名检察官建议,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受理对执行案件的投诉。

  众债主起诉欠债大户,书记员帮干亲要账

  犯罪嫌疑人张明涛,38岁,大学本科毕业,2005年1月至今任新密市法院民一庭书记员。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于去年9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郑州市检察院决定,9月28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8年1月29日,新密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岳村镇乔沟村村民卢某诉岳村镇园林村村民卢义国欠款500万元一案,该案由民一庭办理。当天,新密市法院根据卢某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查封卢义国500万元的财产;同日,新密市法院向郑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协助执行查封被告卢义国在该公司的债权500万元。

  卢义国有钱,但卢某却没能通过法院执行要回来,为什么呢?因为另一名债主紧跟着也起诉了卢义国。2004年10月至2007年4月,卢义国在新密市岳村镇乔沟村经营私营煤矿期间,先后9次向岳村镇芦沟村村民霍亮(因涉嫌行贿罪,已被登封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借款187万元。2007年5月,卢义国将私营煤矿转让给中兴公司经营,煤矿转让后一年多,卢义国未将原欠霍亮的借款归还。

  2008年5月,霍亮为追要欠款,找到时任新密市法院民一庭书记员的张明涛协商追要欠款。因张明涛与霍是干亲,张明涛利用在法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卢义国在中兴公司的债权已被债权人卢某申请保全的情况下,鼓动霍亮也起诉卢义国。2008年5月26日,经张明涛在法院多方协调,新密市法院立案受理了霍亮诉卢义国欠款187万元一案,此案仍由民一庭办理。

  2008年6月10日,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新民一人主持,对霍亮诉卢义国一案进行调解。调解时,霍亮提供了卢义国欠杨某20万元、欠郑某15万元借款条各一张,两人也已经将卢告上法庭,而霍是这两笔借款的中间人,想一并将这两笔款追回。加上卢义国欠自己187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8万元,霍亮诉卢义国的欠款标的达到230万元。经张明涛从中协调,并经李新民同意,卢义国当庭在霍亮提供的两张借款条上将债权人的名字分别改成了霍亮。调解完成后,李新民制作了调解书,后因卢义国没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霍亮就申请强制执行。

  时任新密市法院执行局综合处主任的宋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登封市检察院先期公诉),在没有办案资格的情况下,经张明涛从中协调,为霍亮违法强制执行了新密市法院已在中兴公司原为卢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近200万元。致使卢某先诉卢义国欠款一案没有得到执行,而霍亮后诉卢义国欠款一案得到了执行。

  成功执行,书记员拿走干亲30万“感谢费”

  2008年8月上旬,执行款到位后,张明涛先后将两笔执行款196.2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了霍亮。同年8月10日,在张明涛给霍亮送交第二笔执行款96.2万元的现金支票时,霍为感谢和报答张明涛等人从中帮忙,送给张明涛好处费30万元(现金),让张明涛给在本案执行中帮忙的有关人员“安排安排”。张明涛收到款后,将其中25万元以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将其中3万元送给宋强,另外两万元自己使用。

  记者在登封市采访这起离奇的执行案时了解到,其实霍亮起诉卢义国并不是自愿的,而是干亲张明涛从中极力撺掇。

  据张明涛供述,2008年3月,他问霍亮:“卢义国借你的钱还你了没有?”霍说“还没有”。张明涛在法院工作,已经知道好多债主起诉了卢义国,而且已经有人把卢的账户冻结,就对干亲说:“以前让你起诉卢义国你不起诉,现在人家把他的钱冻结了,你的钱咋办?”

  张明涛要出了霍亮外借钱款的借条复印件,然后拿着借条找到了民一庭审判员李新民,称债主是自己干亲,让对方帮忙。但霍亮一直没有起诉卢义国,因为缴不起诉讼费。张明涛说,这好办,你写个申请,我给你办个缓交手续!

  张明涛辗转腾挪,最终在干亲没有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帮其立上了案。张明涛是如何操作的呢?以下是检察官讯问张明涛的笔录:

  问:你为什么要让李新民(案件主办法官)给霍亮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张:因为霍亮准备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必须得有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而且这个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需要案件承办人来办。当时霍亮给我打电话说他忙,让我帮他办,我就找李新民开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问:你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去找案件承办人开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这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不符合。按规定,应该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去找承办人开。

  问:霍亮诉卢义国欠款一案的执行,是由谁承办的?

  张:是法院执行局综合处主任宋强承办的。

  问:霍亮申请强制执行的款,最终执行回来没有?

  答:大部分执行回来了,扣除执行费用及诉讼费后,执行回了196.2万元。

  “执行难”中频现暗箱操作,执行投诉要硬管

  “帮他执行过来那么多钱,我要一点儿也不算什么!”在很多落网的执行法官的供述中,这样的言论让人瞠目。我们先来看看因此而落网的法官——

  一、2007年9月20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原法官张林,因借任该院执行局审判员职务之便,在主办执行案件中,分别收受两名当事人“感谢费”30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二、郑州市中级法院执行二庭原副庭长刘春意,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公款,同时在执行案件中接受当事人“好处费”57万元,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

  三、刘春意案之前,郑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原庭长张福升利用执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16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四、原安阳县法院执行庭执行员谢廷国,在执行案件中贪污被执行过来的钱款,2005年以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多年来,“执行难”都是法院解不开的一个疙瘩。对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虽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难在法院,判决了的东西不能执行,法律就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一种骗局的象征。对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者来说,“执行难”是法院、办案法官的耻辱。

  郑州市检察院多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应当受理当事人对法官执行工作的投诉。对一些阻碍和有意逃避法院裁判义务的部门和领导,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用全方位严格的规范执行程序,来防止某些执行环节上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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