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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人租金三千死活不给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拖欠他人租赁费不给, 经法院调解后又不履行。11月11曰,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江庄生在银行的存款一万元,执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事后江庄生后悔的说,三千不付出一万,真亏。还是做老实人好。

  2008年4月,江庄生承包工程,租用郭作军的挖机施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约定郭作军的租赁费江庄生应在所包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 否则江庄生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给付郭作军违约金7000元。2009年3月, 江庄生承包的工程结束,双方进行决算,除去郭作军预借部分现金外,江庄生还应给付郭作军租赁费33000元,江庄生承诺按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清,并当场出具欠据,注明一个月内如未付清则给付违约金7000元。一月期限过后,江庄生拖欠未付。经催收未果,郭作军向法院起诉,要求江庄生付清欠款并给付违约金7000元。

  法院在庭审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江庄生在2009年8月30曰前给付郭作军租赁费33000元,郭作军放弃要求江庄生给付7000元违约金的请求;若江庄生未如期付清,江庄生则应给付郭作军违约金7000元,共计4万元。法院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江庄生只履行3万元, 余3000元拒不履行。郭作军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江庄生仍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并称无钱,家庭困难无履行能力,还说:就是不给, 又怎么样。法院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承包工程,家庭收入较好,完全有能力履行该案。法院便决定对被执行人江庄生的财产进行“一搜四查”,结果查出江庄生在银行有存款一万元,法院依法对该存款进行强制划拨,履行本案所确的义务,至使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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