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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执行“难中之难” 解群众“后顾之忧”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执行难难在哪里?对我们执行法官来说,执行难不仅难在冒着危险强制执行、千方百计追寻‘老赖’、想方设法查找财产……执行难最难的是一方亟须这笔钱去救急解困,而被执行人却一贫如洗,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熊四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执行难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度成为执行工作中难以破解的“死结”。过去,云南许许多多的法官曾无数次面对这样的难题。如今,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由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高院、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7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在云南省全面实施,有效解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死结”。云南高院借助国家现有的医保、低保制度和社会救济体系,在实践中探索出执行救助新机制,保障了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赢得老百姓广泛赞誉。

  瞄准百姓需求 建立长效机制

  云南总体上属于经济欠发达省份,2008年全省贫困人口为597万人。在全省129个县(区、市)中,有73个属于国家级贫困县。贫困人口较多、贫困面较大的问题反映到法院,就会产生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2008年,云南全省有8万余件执行积案,其中近86%的案件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由于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身体伤残、财产损失或者生活长期贫困等各种原因,这些积案的申请人中有20%生活极度贫困。这必然涉及到群众的基本生活、住房、看病,就业等切身利益,是性命攸关的问题。仅依靠法院强化内部管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能力,难以破解这些难题。

  原指望打赢官司能够拿到的救命钱,却因对方无偿还能力而陷入僵局。“求偿不能,求助无望”,老百姓很容易对政府和法院产生不满。在涉诉上访案件中,有近60%都与执行有关。

  “保障民生,救困济贫,维护稳定从来都是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体现司法为民,体现科学发展观,体现大局意识,就是要帮助这部分群众解决基本生活、生产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的温暖。”如何打开执行“死结”,破除坚冰,云南高院院长许前飞深深思索着。

  在云南贫困人口众多的宣威市法院调研过程中,许前飞院长萌发了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的构想:目前,我国拥有一套成形、成熟的社会救助以及医疗保障体系,能否把这部分已进入法院视野的涉诉特困人员纳入到现行的社会救济保障体系中,实现对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与国家救济体系的对接,建立长效机制来保障民生、维护稳定。

  在云南省委的支持下,云南高院与省民政厅积极协作,以云南省宣威市为试点开展工作。今年5月,在经过了长达10个月的“宣威试水”之后,《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在云南省全面推行。

  整合多方力量 源头解决问题

  5月7日,云南高院、云南省民政厅联合召开全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会议,由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高院、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7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在云南省全面实施。依托政府现有的、成熟的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障体系对涉诉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救助是这项新机制的显著特点。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从制定宗旨、遵循原则、管理机构、运行方式、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救助金来源主要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确立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救济金的管理和发放的运作模式。《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为在执行案件中,法院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申请人生活水平低于国家基本保障标准的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形成了“救济+低保+医保+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的全面救助方式,超越简单救济,体现“救急又救贫”的宗旨,以长效机制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云南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了新机制推行的意义,副省长曹建方认为云南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救助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了救助工作制度性和保障性问题,创新了救助模式,缓解了执行难,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威信,维护了特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云南高院在试点和全省推行中不断总结有益经验。高院党组认为,新机制的推行首先在解决“两难”问题上,即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造成的执行难、同时更重要的是因执行难而引起的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难问题上迈出了积极的一步。同时,新机制有效地实现两个对接:一是实现了司法救助机制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运用政府现有的、成熟的救助体系救济涉诉特困人员,以实现关爱民生、保障民生的目的;二是实现了法院执行案件终结机制与社会保障机制的对接。通过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化解矛盾,安抚民心,最终达到构建和谐、维护稳定的目标。

  同时,云南高院也强调在新机制的实施当中,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生存权和财产权的关系,牢牢把握生存权永远大于财产权的原则;二要正确处理好救助与保护诉权的关系。法院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诉权进行权利保留。案件被依法终结执行,申请人得到新机制的救助后,并不等于丧失了诉权。

  在终结其案件执行的裁定中要明确载明保留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一旦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已经终结的执行程序抑或执行措施可以随时再启动。他们在工作环节上牢牢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对进行涉诉救助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严防暗箱操作;二是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并向社会公开法院作为程序,杜绝法院消极不作为的产生,取得社会和民众的理解支持。

  目前,云南全省16个中级人民法院、129个基层人民法院全部都实施这项新机制。云南高院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9月底,全省财政投入和社会捐款的救助金达2585.14万元,共有6973案、8063人得到的资金救助,有1279人纳入国家低保,有948人纳入国家医保,多个贫困家庭得到了救助。

  云南高院执行局局长王树良表示,这是个动态数据,每天都有新的增长,随着这项工作在全省稳步推进,受到救助的群众和家庭会越来越多。王树良也表示,随着全省经济的逐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将来需要救助的人员必将日趋减少。

  为困难群众解忧愁 为社会营造和谐环境

  下岗工人刘贵金夫妇女儿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肇事者无力赔偿,夫妻俩不仅在情感上承受巨大的丧女之痛,现实生活也陷入窘境。新机制的实施,让夫妻俩在民政部门领到了5000元的救助金,还同时办理了低保手续。刘贵金激动地说:“我们赶上了好世道。”

  农民李兴魁,十年前因车祸致残,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8万元,可最终只执行到了肇事司机变卖车辆得来的5000元。如今,他从民政部门领到了5000元的救助金,拖着残疾的双腿,一瘸一拐给法院送来了一面锦旗。

  父母双亡的农村少年小谢,因母亲之死引发的一场官司,法院判决对方赔偿5万元,在强制执行了1万多元后,因对方确无执行财产而陷入僵局。小谢在村里父老乡亲的帮助接济下念完高中,考入南方的一所高校却为无钱上学而苦恼。5000元的救助金仿佛一场及时雨滋润了小谢的心田,也感动了当地的村民。小谢所在的虎头乡5400多位村民委托村里的文书向当地政府、法院表达了深深的感谢之情。这5000元的救济金不但给予了小谢开创未来的信心和勇气,也在当地村村寨寨播撒下了温暖和谐的种子。

  ……

  每一个受到救助的群众,每一个得到帮助的家庭,都有一段讲不完的故事。受到救助的当事人家属李娅粉在法院的回访表中写道:“我们应该感谢党、感谢政府对我们的关心。我们虽然是残疾人,但我们要坚强,不做弱者。”——这表达了他们共同的心声。

  为拓宽救助金的来源渠道,作为试点地区的宣威市在2009年初由当地设立的“涉诉特困案救助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发起了一场救助金募集活动,宣威市政协也向社会发出捐款倡议,共收到社会各界捐款81万余元。

  宣威市振雄汽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明尚就是其中的热心人。出身宣威农村贫困家庭、通过个人艰苦奋斗获得成功的袁明尚,十分愿意出资出力帮助生活陷入困境的父老乡亲。同时,袁明尚表示,作为先富起来的人,出于现实的考虑,“无论在哪里发展事业,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干事业的环境,都需要有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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