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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异地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异地委托执行,是指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在不便于完成执行的情况下,委托便于执行的其它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有利于克服执行上的地方保护主义,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异地委托执行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异地委托执行的案件遂年增加,执行难度加大。近几年来,笔者所在安乡县人口流动频繁,到外省市县就业人数达总人口数20%之多。当前一些打工族,有的为了躲债,变卖家中财产后,出外打工长年不回,造成执行难度。当地法院涉外地执行案件2007年为51件,2008年69件,2009年至为83件。其中,三年来,委托执行案件分别为6件、11件、14件。

  二、异地委托执行效果差。2007年以来,安乡法院向外地法院委托执行31件案件,仅占涉外执行案件15.3%,其中,完全执行的仅3件,部分执行的5件。其执结率9.7%、实现执兑率11.5%,明显偏低。究其原因:一是受托法院不按规定的期限和依法定程序执行,有的法院甚至拒绝委托执行。二是委托法院没有及时、有效地与受托法院沟通信息,一托了之。造成执行案件常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理由退回。

  三、委托执行缺乏有力督导部门与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委托执行案件遂级申报,但没有明确统一的管理机构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既无隶属关系,法律仅规定了协助义务,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因此导致委托案件执行不力。

  为此,笔者建议:

  一、成立统一的委托和受托机构。在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建立跨管辖区域管理委托执行案件的机构,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直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督导,并作为一项司法绩效指标,对各级法院予以考核,定期通报,以确保委托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对委托执行及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委托执行的原则要求、案件的范围、不同案件的执行期限,委托执行案件督办与考核制度。各地法院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统一的委托和受托制度。

  三、申请执行人应有选择申请执行法院的权利。只要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该允许申请执行人持当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真正便民、利民。

  四、变委托执行为辅,移送异地法院直接执行为主。申请执行人在原诉讼管辖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已立案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已移居,或在外地有财产可执行,可参照诉讼案件的程序移送,优先选择移送有执行条件的法院执行,变异地法院通过委托形式协助执行,为直接执行主体,增强被移送法院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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