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又遭赖账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辛某拖欠我加工费7万元,经法院判决辛某向我支付该款。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我与辛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辛某于2009年9月底之前向我清偿5万元即可。现约定的期限已过,辛某未按协议履行,请问我可否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卢涛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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