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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外包装设计有专利亦无效
www.110.com 2010-07-08 16:39

  中新浙江网3月15日电 (记者李飞云 通讯员王先富 李佳尉)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委员会,对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一年前提出其商标被“克隆”要求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申请,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广东人黄某申请的全部无效。

  台州的驰名商标在广州被克隆

  位于浙江台州市黄岩区的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章华公司)董事长章华东于2006年2月20日将其包装盒(章华生态染发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并授权。此后,章华公司将此专利包装盒投放市场,受到消费者的欢迎,2008年4月,章华公司的“章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10月14日,章华公司收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发来的告知函获悉: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白云区一家店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潘某、吴某等人涉嫌生产加工冒用他人公司名称的章华生态染发霜等物品,涉案物品包括章华生态染发霜包装盒6000个。

  了解到这一情况,章华公司大吃一惊,马上要求相关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然而侵权人声称其包装盒系使用黄某的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对章华公司的侵权,于是,案件的处理一时陷入困境。

  及时申请宣告无效获得支持

  公司正处于红火之中的章华东被广州的侵权方搞得一头雾水。之后,他找到了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才微进行咨询,并委托郑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家住广州市东山区的黄某在2006年3月29日(也就是章华东申报专利的39天后)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包装盒(染发霜)的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于2007年1月31日(也就是章华东取得专利权后的14天)被授权。

  但是,多年从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郑才微律师对二者专利进行比较后,发现二者除了“章华生态”与“生态”的细微差别外,其他几乎完全相同,就连章华公司的代码证、电话号码也完全相同,认为这二者属于相近似设计,黄某的外观设计属抄袭或模仿的专利。

  2009年3月17日,章华公司委托郑才微律师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黄某的专利无效申请。郑律师代表公司提出审查的理由认为,将二者专利的六面视图进行了详细比对,该二项专利的差别均处于视觉不易见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据此,黄某的申请不符合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宣告其专利无效。最终,专利复审委员采纳了章华公司的申请理由,宣告黄某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法官提醒:对他人抄袭模仿的专利要及时维权

  据郑才微律师介绍,接下来章华公司将对侵权者潘某、吴某等人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笔者从台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资深法官李宏亮处了解到,在推动台州新一轮创业创新,积极参与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活动中,部分企业主的商标、专利权意识仍需加强。同时,李法官对章华公司维权中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为什么黄某将与章华东几乎完全相同的设计申报专利并取得授权?《专利法》规定,对外观与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即申请人申报外观与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形式要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出现重复授权也是不可避免的。

  问题二:章华公司为什么要去宣告黄某的专利无效?《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如果专利权人没有书面放弃其专利权并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也没有被宣告无效,那么,即使是抄袭或模仿别人的专利,其专利权同样会受到保护;《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对于在先申请的专利权人,对于抄袭或模仿自己的专利,仍然需要将其专利宣告无效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为什么黄某的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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