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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资助专利权的当事人
www.110.com 2010-07-09 09:32

  记者获悉:为保护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经宜春市政府研究通过,《宜春市专利资助和保护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于上月出台。

  《办法》明确: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申请中国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均可申请资助。资助方向和重点:正在申请专利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和项目;符合国家和该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和项目;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形成规模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办法》规定,专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使用费。对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相关机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充专利的,由相关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宜春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对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为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市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应视情建立专利专项资金,并根据专利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加大资助支持力度。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与实施及产业化的费用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补助;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律师:我不愿为被告辩护

  历时10多个小时,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件庭审于昨日结束,此案将择日宣判。贵州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今开庭

  记者从习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8日8时30分庭审开始,中午短暂休庭后,14时左右继续审理,直至9日零时30分左右庭审全部结束。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校女生到其所租住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间,被告人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明、陈村、黄永亮、冯勇先后在袁荣会所租房内嫖宿幼女。经过刘某某介绍,被告人陈孟然将一幼女带到习水县东方大酒店内嫖宿。

  7名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了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公诉人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随后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了自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

  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8日未出现在庭审现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

  “庭审结束后,我们会主动向媒体提供一份新闻稿。”习水县法院院长余德平承诺将公开宣判,并允许公民旁听。

  法界争议:律师该不该拒绝为嫖宿幼女者辩护?

  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已开庭审理,出于对嫖宿幼女者的痛恨,没有律师愿为其辩护。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委托。(4月9日《京华时报》)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按理说接受委托时不应戴道德眼镜的,可竟没有一个律师愿为这些人辩护,可见嫖宿幼女者有多大的民愤,连律师都避之惟恐不及了!律师是有拒绝委托之权利的,是否接受委托是律师的自由。律师可以有自己的原则和道德准则,有选择或拒绝为谁辩护的权利,谁也不能强迫他们必须为谁辩护。虽然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也许这种拒绝还能赢得民众的热烈掌声。但我认为,这种拒绝也许是不专业的,律师在心理上不必对“为嫖宿幼女者辩护”有什么道德障碍,不该将“为嫖宿幼女者辩护”与维护正义对立起来。

  一位名律师曾说过:律师既不是正义的天使,也不是魔鬼的化身。如果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那他就是值得尊敬的律师。正因为如此,《律师法》在强调律师的职责时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放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面。

  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已经很少有人认为“律师为恶人辩护”就是不道德或是帮凶了。首先,未经法庭审判谁也不能给嫌疑人定罪,即便最终被裁定有罪,因为有律师的参与和辩护,该裁定也是“建立在经过最细致的调查之后获取的坚实可信的证据基础上”;其次,即使是恶人,他也有一些法律权益,这些权益不能因为恶人的标签而被剥夺。想想,如果我们连罪大恶极者的权益都予以保障,还有谁的权益不会得到呵护?具体到嫖宿幼女案中,既有事实都是警方、检方通过媒体披露的,事实是否如此,还需法院审判。

  所以,在法律框架内为涉嫌嫖宿幼女者辩护与道德与否没有关系,而是实现正义必要的程序。舆论可以对嫖宿幼女者充满义愤,但职业律师不该如此,而应秉持法律精神与法律程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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