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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贪污案

时间:2009-08-14  当事人:   法官:典瑞丰   文号:(2009)叶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任(略)会计,中共党员,住(略)。2008年10月13日因涉嫌贪污被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担任(略)会计期间,利用其负责发放本村移民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6月份、10月份,经手收到移民占地款x元,王某将收到的移民占地补偿款,用于支付群众补偿费和支付部分财务费用x.95元,下余的x.05元占地补偿款占为己有。案发后,涉案款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旧县乡证明,叶县人民检察院收款收据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移民占地补偿款x.05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典瑞丰

审判员史群力

审判员赵晓军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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