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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动迁案

时间:1998-08-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168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1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八十九岁,汉族,北京市X区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四十三岁,北京爱生动物繁育中心董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四十九岁,北京濒危动物中心干部,住(略)。

上诉人王某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理由为:本人在起诉时未接到该房拆迁的任何通知,原审法院根据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该房“属动迁范围”的回函,即决定不予受理,与法无据,要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所诉争的房屋现属动迁范围,依据有关规定,法院不予立案审理。上诉人王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王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所述,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张兰珠

代理审判员潘洁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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