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某与郑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4  当事人:   法官:陈瑜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威、代理审判员孙景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长岭县X镇X村民,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分承包地相邻,原告的地在东侧,2002年被告在其承包地上栽树,该林地现在严重影响了原告生产经营,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分地相邻,但不是原告所说的承包地,它是经济面积之外的坨子地,2002年植树并取得了合法的林业执照,而且执照上还标明西邻原告的地亦为树地,原告请求侵权没有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长岭县X镇X村民,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分承包地以外的土地相邻,2002年经九号村委会同意植树还林,树苗是村委会给的,长岭县人民政府为被告颁发了林业执照,而且执照上还标明西邻为原告孟某某树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林权执照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瑜

审判员王威

代理审判员孙景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彦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