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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

时间:2009-04-14  当事人:   法官:唐子茹   文号:(2009)芙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凌某某接到陈××要办假毕业证的电话,双方谈妥100元办一张长沙大学专科的毕业证。当天下午14时许,双方在中国电信湖南移动通讯局门口见面,陈××交了10元定金及一张黑白相片,凌某某约定第二天上午9时许交付证件。当天晚上,凌某某将资料给了老板“宏伢子”(另案处理)。次日上午9时许,凌某某与陈××在中国电信湖南移动通讯局门口交接完证件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证件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证人陈××的证言,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伪造的毕业证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唐子茹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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