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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等69人与鲁山县库区东许庄村上坪组承包合同一案

时间:2009-03-30  当事人:   法官:陈东阳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某乙等69人。

诉讼代表人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表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长恩。

被告鲁山县X乡X村上坪组。

代表人孟某丁,组长。

第三人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原告王某乙等69人诉被告库区X村X组、第三人单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及第三人均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于2009年2月18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孟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长恩,被告鲁山县X乡X村上坪组代表人孟某丁、第三人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等69人诉称,第三人单某某原为库区X村X组长,2007年4月1日,时任某长的单某某,既未召开群众大会,又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本组村民孟某伟等五人签订了以东许庄村X组为甲方,以单某某为乙方的土地承租协议,将上坪组几十亩土地归其使用。2008年2月,原告所在村X组召开群众会,对第三人单某某擅自承包土地之事非常不满,后选举孟某丁为组长。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租协议无效;2、第三人单某某返还集体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库区X村X组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作答辩。

第三人单某某述称,1、原告所诉土地属于淹没区,权属归昭平台水库管理局,故原告没有诉权;2、原告的请求超过起诉期限,该权利必须在一年内行使,且原告对土地进行了大量投入,故法院不应认定合同无效;3、本案在事实上第三人在承包时召开了群众会,承包金群众已经分配完毕;4、至于是否召开群众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第三人单某某原为库区X村X组长,2007年4月1日,时任某长的单某某既未召开村民会,又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该组成员孟某伟等五人,签订了以库区X村X组为甲方,以第三人单某某为乙方的土地承租协议,该协议约定,该组西沟所辖的淹没地全部发包给单某某耕种管理,承包期20年,承包金每年200元。后单某某在该承包地上种植树木1300棵,花费4650元(树苗款每棵2元共2600元,运费100元,挖坑费每个坑1.5元共1950元)。2008年2月,东许庄村X组召开群众会,单某某告知此事后,引起群众不满,后选举孟某丁为组长,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原告提出第三人单某某种树的棵数以及种树的投入没有那么多年,但无证据证实树木到底有多少棵。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订立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被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4月1日订立土地承租协议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对于原告确认合同无效请求,应予以支持。第三人单某某辩称原告的起诉期限超过1年、土地属于淹没区,权属归昭平台水库管理局以及是否召开群众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的理由,于法无据;因该合同自始为无效,故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第三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因合同无效,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分别予以返还,第三人在该土地种植树苗1300棵,花去费用4650元。综合本案情况,待原告收回争议土地时,对于第三人单某某该项实际投入,库区X村X组应予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山县X乡X村上坪组与第三人单某

生于2007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租协议无效;

二、第三人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协

议中承包地返还给鲁山县X乡X村上坪组,返还土地时,该组补偿单某某465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鲁山县X乡X村上坪组、第三人单某某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东阳

审判员王某阳

人民审判员赵晓燕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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