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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09-08-20  当事人:   法官:段军英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甲,男,现年23岁,开封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6月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6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延长审限一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邵某甲及其母亲刘某某、妻子程某某与本村村民朱某某夫妇因为让路发生矛盾,引起厮打,邵某甲用铁锹朝朱某某头部拍一下,将朱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乙、刘某某、王某某、邵某丙、程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甲的亲属代替邵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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