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何某抢劫、贩卖毒品案

时间:2009-05-05  当事人:   法官:周立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2006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09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致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何某伙同徐某、刘智(均另案处理)从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乘坐喻某驾驶的出租车到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西湖楼前,由刘智持刀相威胁,徐某抽车钥匙,被告人何某下车站在车门外堵住车门,3人共抢走喻某现金370元及三星T508手机1台。经价格证明:被抢三星T508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二、贩卖毒品罪。

2009年1月20日至3月中旬,被告人何某从曹某、“飞X”(均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毒品“K”粉后,共6次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周某某、苏某文(均另案处理),共计3.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80元的价格将1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

2、2009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80元的价格将0.3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3、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何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20元的价格将0.6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

4、2009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30元的价格将0.6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

5、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何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50元的价格将0.9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

6、2009年3月中旬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骏豪网吧以20元的价格将0.3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辨认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喻某某陈述,证人徐某、苏某某、曹某、周某某、袁某某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理化检验鉴定书,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学鉴定书,价格证明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其中抢劫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实施主要犯罪行为,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和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邵芳

人民陪审员殷宪民

二○○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