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赵超、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王XX二人喝酒后,马某某送王XX到北郭乡X村王胜利的牛场门口时,二人发生争执,马某某对王XX进行殴打,致王XX眼眶壁骨折,经鉴定,王XX的伤为轻伤。本案诉讼中,王XX与马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经济赔偿款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马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王XX陈述、石XX证言、陈XX证言、吴XX证言、王XX证言、赵XX证言、王XX轻伤鉴定结论书及受伤部位照片、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及王XX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亲属对被害人王XX进行了经济赔偿,且马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马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莉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