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琴诉薛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女,汉族。

被告薛a,男,汉族。

原告张a与被告薛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2002年12月27日,被告以准备做辽宁A展览资金欠缺为由,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元,并声称给高出银行两倍利息,借款半年,2003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非典而资金亏损、无资金为由,拒还借款。2004年1月21日被告仅归还1000元,对于其余借款仍以无资金为由拒绝还款。据此,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9,000元。

原告张a为此提供了借条一份,日期为2002年12月27日,主要内容为被告薛a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期半年2002年12月27日2003年6月27日。

被告薛a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张a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a借款人民币29,000元;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俊杰 借贷 民间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