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某某、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

被告:符某某,男,成年。

原告西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符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8日,被告陈某某,由被告符某某担保,在五里桥信用社借款本金3400元,期限一年,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被告拖欠借款本金3400元及利息,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一份;

2、贷款合同一份;

被告陈某某、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

经本院审查,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8日,被告陈某某以流资为由,由被告符某某担保,在原告下属单位西峡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3400元,期限一年,月息一分0厘695毫,被告未结过利息。被告符某某为被告陈某某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二年。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借款本金34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符某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客观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400元及利息之责;被告符某某为被告陈某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西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10月28日起至2007年10月28日,按约定利率计算;自2007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限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符某某对此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林增

审判员杨文学

人民陪审员陈某源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