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沁阳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刘某、李某乙、南阳市威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西峡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沁阳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X路X村口。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东,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31岁。

被告李某乙,男,32岁。

被告南阳市威马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西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X路南段。

负责人陈某某,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部副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于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列原被告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静、杜继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运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东、被告李某乙、被告威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仁学、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通公司诉称:2009年4月14日6时许,我公司的豫x厢式货车沿沪陕高速向西行至x+100M处时,因前方事故无法通行,停车等候放行。被告刘某驾驶被告李某乙所有的挂靠于某告威马公司的豫x牵引车拖挂豫x挂车,追尾撞击一辆小汽车后又撞上我公司停止的豫x货车,造成我公司豫x货车损坏,经评估车损x元。经交警处理,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威马公司的豫x牵引车和豫x挂车向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投保了两份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险金合计55万元的两份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而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无理赔资格,其理赔责任应由被告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故要求五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赔偿我公司车损x元;运输违约金2000元;倒货装卸费500元;倒车运输费2300元;修车期间停运损失x.06元;事故施救费2400元;车损评估费1000元;停运损失评估费400元;交通费2000元;食宿费1000元,合计x.06元。

原告运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运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豫x货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豫x牵引车和豫x挂车的《交强险保单》和《机动车保险单》;

5、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蓝价鉴字(2009)X号车物损失鉴定书及x元维修费发票;

6、证人阿宝的书面证言、《汽车运输合同》、《发货清单》,证明因事故迟延送货原告承担了2000元违约金。

7、证人方国正的书面证言,证明原告支出倒车装卸费500元。

8、证人周希成、周伟的书面证言,证明原告支出倒车运输费2300元。

9、蓝田县通惠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停运42天证明。

10、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认字(2009)X号停运损失评估报告。

11、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费400元。

12、蓝田县惠通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400元施救费单据。

13、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费1000元。

14、汽车、火车票据288.50元、汽油发票345元、高速公路通行费210元、餐费发票550元。

被告刘某、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

被告李某乙辩称,我的车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李某乙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主、挂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单各2份。

被告威马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是李某乙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我公司购车,我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是对付款的一种担保。肇事时李某乙已经付清车款,只等检车时办理过户手续。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威马公司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供了李某乙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

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辩称:肇事主、挂车均分别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属实,我公司仅在限额内对原告的直接、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具有理赔资格,无需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供了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自己的营业执照。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乙、威马公司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威马公司、李某乙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有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人阿宝、方国正、周希成、周伟未出庭接受质询,其证言的真实性无从查证,本院不予采信;汽车运输合同及发货单并不能证明原告有无支付发货单位违约金,本院不予采信;蓝田通惠汽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证实,原告事故车辆在该公司维修了11天符合维修常识本院予以采信,至于某辆维修竣工后一个月才离开修理厂,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2009)X号停运损失价格认证所依据的有关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认证,价格鉴证人员李某霞鉴证证书已超有效期,本院对该认证结论不予采信,对400元认证评估费亦不予认定;被告方认可原告车辆每天纯收入300元,按实际维修停运11天计算,停运损失为3300元。蓝田价格认证中心1000元车损评估费票据,符合发票的相关规定,且鉴定评估结论可靠,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某告处理事故的交通费、食宿费,应以二人三次每次2天为宜,按国家公职人员出差省内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20元/天计算为6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威马公司提供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证明肇事主、挂车是被告李某乙从该公司分期付款购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其他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乙提供的主挂车分别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单其他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提供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6时许,原告运通公司一辆豫x厢式货车由赵胜利驾驶沿沪陕高速公路往西安运货,行至x+100M处,因前方事故无法通行而停车等待放行。同日6时5分许,被告刘某驾驶豫x/X号重型半挂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商洛向西安方向(一车道)行驶至x+60M位置时,因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其所驾车辆与同车道前方停车等候放行的川x号轿车及豫x号厢式货车依次相撞,致原告运通公司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09年5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西公交认字高(2009)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车法规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遇事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胜利等人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蓝田县通惠汽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运通公司的受损车辆进行抢修后拖回修理厂进行维修,2009年4月24日维修竣工。原告运通公司为此支付抢修、拖车费2400元;支付配件、修理费x元,及车损鉴定费1000元。原告运通公司受损车辆是合法营运车辆,因维修而停运11天,可以认定的营运损失为3300元。原告运通公司为处理事故而支付交通住宿费用的合理损失为600元。

另查:被告刘某系被告李某乙雇佣的司机。肇事主、挂车系被告李某乙从被告威马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被告威马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车款已经付清,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李某乙在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为豫x半挂牵引车分别投保了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为豫x挂车分别投保了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为被告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理赔的分支机构,该服务部愿意承担本案的理赔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是被告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所造成的,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运通公司驾驶员无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运通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投保了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险,因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承保人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在责任限额及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及承保范围以外的其他损失由投保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被告李某乙作为雇主,应当对责任限额及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雇员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威马公司作为分期付款购车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某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原告营运车辆被损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3300元,被告李某乙应当予以赔偿。由于某告在车辆维修竣工一个月后才将车开离修理厂,扩大了停运损失,对其扩大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仅支持原告车辆自事故发生之日至维修竣工11天的停运损失;原告主张每天停运损失892.43元证据不足,本院仅按被告方认可的每天停运损失300元计算停运损失,共计3300元。原告所诉的运输违约金,倒货装卸费、倒车运输费损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的交通、食宿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停运损失价格认证结论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该证认鉴定费40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运通公司的合理损失为2400元抢修拖车费、x元配件修理费、1000元车损鉴定费、3300元停运损失费、600元交通食宿费。被告李某乙在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为其主、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对肇事车辆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投保人和承保人共同认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停驶等间接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的停运损失及鉴定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李某乙承担,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对车损x元、抢修拖车费2400元、交通住宿费600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西峡服务部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根据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且愿意独立承担本案的理赔,故原告要求被告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营销服务部于某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沁阳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抢修、拖车费2400元、配件修理费x元、交通食宿费600元。

二、被告李某乙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沁阳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3300元。

三、被告刘某对被告李某乙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沁阳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阳市威马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2470元,原告沁阳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被告李某乙负担1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田静

审判员杜继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