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丁某某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建华,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新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建华,被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建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被告包工不包料,承建原告四间两层共八间临街楼房,每米施工工钱400元(当地建筑施工每米280-300元),原告负责挖掘机、吊车、水电、施工檩条等,原告使用被告的架木每间房屋支付租金100元,二楼地坪贴地板砖,基础完工后原告支付被告x元,一至二层盖楼板后原告支付被告9000元,余款粉刷结束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开始施工。施工中原告要求房屋改建三层十二间和楼顶增加一间炮楼,地基原定由原告租用挖掘机施工,后因施工面积狭小,改由被告的雇工挖掘,挖掘工程量为后墙约3米深,前墙和屋山约3.7米深,宽度近1米,三楼原定为上太瓦,后来原告要求改为水泥混凝土浇顶,楼顶需加入网片筋。主体工程竣工后(未交付验收),被告丁某某欲将一楼及楼梯粉刷工程转包给所雇用的工人,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停工六日。致使延误工期,原告吴某某另雇他人继续施工,影响原告对楼房的使用。被告丁某某于2008年11月11日以原告吴某某拖欠被告工钱为由,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工钱。原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答辩。经法院向原告释明举证责任后,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10月8日就所建楼房的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8月21日,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驻天工司鉴所(2009)建质鉴字第X号一份。结论:1、施工尺寸偏差大于规范要求,所鉴混凝士构件强度不合格。2、对混凝土构件强度普查后须采取加固补强措施。鉴定费6500元。2009年9月11日驻马店市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驻中亚资评报字(2009)第X号。评定结论:经评定估算,委估营住楼部分结构体加固补强及修缮所需费用的评估价值为x.00元。评估费1500元。另查明,被告丁某某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承建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着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本案中,被告丁某某作为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对外承揽建筑工程,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楼房质量不合格导致加固修缮费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经依法鉴定:造成楼房质量问题原因是施工中材料配比不当,搅拌、振捣、养护等工艺不良。被告丁某某辩称,鉴定楼房主强度应是三层楼房对预制柱要求的强度,而未经设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同意,在两层房体已建成的情况下,令施工人员加盖第三层楼房,由此而引起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应当由原告自己全部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在施工中原告吴某某让被告丁某某在所建两层楼房的基础上再加盖一层。被告丁某某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并在工程竣工后,按建造三层楼房向原告收取的劳动报酬。被告的上述行为是表示对原告变更的认可。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原告吴某某在没有查看被告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情况下,而将所建楼房发包给被告丁某某,对房屋造成的质量问题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吴某某应对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40%(x×40%=x元)的责任,被告丁某某应对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60%(x×60%=x元)的责任。鉴定费、评估费合计8000元的负担也亦按上述责任比例分担,即原告吴某某承担3200元(8000×40%),被告丁某某承担4800元(8000×60%)。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丁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楼房修缮费用x元。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0元,鉴定费、评估费8000元,原告吴某某负担3600元,被告丁某某负担5400元。

宣判后,上诉人丁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房屋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吴某某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某上诉称,加盖第三层楼房,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丁某某在施工中被上诉人吴某某让其在所建两层楼房的基础上再加盖一层。丁某某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并在工程竣工后,按建造三层楼房向被上诉人收取劳动报酬。丁某某的上述行为是表示对原告变更的认可。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失大小,就损失部分划分的比例适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驻马店市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依据错误,并导致结果错误。但上诉人丁某某对此没有提出重新鉴定,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资产评估报告书存在的错误。综上,上诉人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贾保山

审判员唐武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