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孟某某、陈某、程某某盗窃罪一案

时间:2009-08-13  当事人:   法官:王玲   文号:(2009)新牧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6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11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陈某、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陈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xx厂车棚内捡到被害人沈xx的蓝色柳叶牌电动车钥匙。2009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陈某、程某某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孟某某向陈某指认放车地点及车辆,后被告人陈某将车骑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247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6月10日中午13时许,在被告人程某某的指认下,将在新乡市X村出租房内的被告人陈某抓获。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孟某某、陈某、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赃物照片,提取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沈xx的陈某,被告人孟某某、陈某、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陈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陈某、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陈某,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09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09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三、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王玲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赵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