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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时间:2009-08-24  当事人:   法官:许二虎   文号:(2009)金刑初字第156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44岁。因本案于2009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日21时许,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丰产路派出所接上级安排,对辖区X村进行检查,该所民警张××发现在该村东门附近一无名商店内摆放一赌博机,遂一边电话通知派出所一边在此等候准备对该赌博机暂扣,此时,被告人张某某扭住张××的胳膊将其甩出商店外,并将张××的右手前臂抓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陈述,证人杨××、王××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许二虎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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