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

时间:2009-07-20  当事人:   法官:董亚峰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1977年7月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玲,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崇福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83年5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54年3月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街。

负责人孟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1977年7月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玲,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商城建工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7)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二建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二建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李某玲,被上诉人商城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1月24日,河南二建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商城建工公司签订一份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河南二建公司新乡市X村一期X号、X号住宅楼工程做垫层以上的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即模板制作安拆、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捣、架子搭拆等,并约定工期为2006年11月14日至2007年1月15日,计61天;同时还约定按照建筑面积承包,每平方米78元,两栋楼总面积9632.48平方米,总价款x元。合同还约定,每月25日由河南二建公司按照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5日内按照合同价款审核结算完毕,原告应向被告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在合同约定内容完成验收符合要求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最后,双方还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约定达到质量标准,奖励原告1万元,否则罚款2万元;按期完成奖励原告3万元,否则罚款5万元。因河南二建公司的原因可以顺延工期,但必须有河南二建公司签字确认才能认定。合同签字后,原告又为被告施工合同外项目,合计工程价款x元。2006年12月15日,2007年1月12日、2月3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三次结算,2007年2月5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收到工期奖3万元的收据。2007年6月26日,被告方给原告方签字同意原告退场,其中载明质量合格,并同意退还质保金,但称如缺陷未处理,扣除一定款项。2007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补助2万元,被告签章同意。截止2007年12月21日,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x.47元。另查明,原告未按照合同要求交纳10万元保证金,被告也未扣除。河南二建公司第三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进行了施工,被告应该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被告辩称原告拖延了工期,应该由原告支付拖延工期罚款,但其辩称理由与其给原告出具的工期奖等证据相矛盾,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因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要求原告支付有关修复费用,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万元工期奖,但现有证据证明该3万元已经由原告的工作人员领取过,对此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加班补助的请求,因原告提供证据上加盖的为技术部门印章,对外不具备效力,原告的此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质量奖的请求,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架子搭拆费用,原告也承认未完成此项工程量,故对被告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应该扣除原告的质量保证金10%,但有关规定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且质保期为1年,原告退场已经超过1年,故对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扣除原告工伤保证金5000元,没有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工程结束后,被告未及时组织进行质量验收,根据退场单载明内容,应视为原告的施工质量合格。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河南二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商城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x.94元,质量奖x元,计x.94元;二、原告商城建工公司于判决时效后10日内向河南二建公司支付脚手架拆除费用x.80元;三、驳回原告商城建工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河南二建公司及河南二建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705元,由被告河南二建公司承担2615元,原告商城建工公司承担1090元;反诉费2702元,由被告河南二建公司承担2297元,原告商城建工公司承担405元。

河南二建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与查明事实矛盾(指10万元保证金和3万元工期奖);原审支持被上诉人1万元质量奖请求和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返修费x.0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国家没有任何规章规定建筑物质保期为1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主体质量保修期为5年以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1万元质量奖的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修费x.0元和质量不达标、延误工期罚款7万元。

商城建工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并不矛盾,第一项请求实际是劳务费、奖金;工程质量合格,按期完工,应该得到质量奖;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称国家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并不是法律规定;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要求维持原判。

河南二建公司第三分公司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原审判决内容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2、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万元质量奖有无合同依据;3、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4、上诉人在原审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经本院审理查明,商城建工公司诉请的x.94元包括应退保证金10万元,清水砼质量奖金1万元,按期完成奖金3万元及工程款(合同内和合同外)x.94元。其中的10万元保证金商城建工公司未交纳,河南二建公司也未扣除;3万元按期完成奖金已经作为工程款由商城建工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领取。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质量,双方至今未进行质量验收。商城建工公司提供的结算单系复印件。商城建工公司称其所完成工程质量合格,按期完成;河南二建公司称经委托相关部门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同意商城建工公司退场是附有条件的;商城建工公司逾期施工至2007年2月12日还在浇注混凝土,按期完工的说法不成立;河南二建还称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和处理,支付维修费用x.0元,该费用应由商城建工公司承担,商城建工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不合格罚款2万元和延期施工罚款5万元。其它部分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其效力依法应予认定。鉴于双方未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质量验收,未进行工程量最终结算(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系复印件且双方签字内容不全,上诉人不予认可),且经一、二审查明事实可以证明原审判决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请和查明事实存在矛盾(保证金和质量奖等),故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均缺乏充分证据印证,依法均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部分错误,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7)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5元,由被上诉人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702元由上诉人河南二建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07元,法律文书专递费30元,计6137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雷前华

审判员高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