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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恒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03  当事人:   法官:陈晓军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中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宝玉,内蒙古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恒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靖,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通辽市中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通辽市中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河南省恒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x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一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x元,由河南省恒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8055元,由通辽市中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军

审判员孙永义

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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