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诉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

负责人马某某,主任。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诉被告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艳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的负责人马某某、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吴某某因买车于1999年10月31日由吴某某房产抵押在我社贷款x元,利率为7.3125‰,约定2000年8月20日偿还,有借款合同为证,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吴某某支付本金x元;2、要求被告吴某某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暂算至2010年4月30日为x.5元)。

被告吴某某辩称:我没有在信用社贷x元。我在信用社贷了x元,实际我得到x元,后来我还了x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一份;2、抵押借款合同一份;3、抵押借款借据一份;4、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5、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6、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7、房屋他项权证书。

被告吴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X号证据称是我签的,但签时上面没有内容都是空白的;因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1-X号证据上面是其本人签字,故对1-X号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X号证据有异议,称没有见过催收通知,对X号证据,被告称说不清;原告提供的6、X号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999年10月31日被告吴某某用其房产作为抵押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要求贷款x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10月31日起至2000年8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7.3125‰,借款方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被告吴某某在借款人栏处签字。当日,被告吴某某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上签字。逾期利率按原告借款时利率加罚50%为日万分之三点六五六二五,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某某支付了借款期内利息至2000年4月28日,现被告仍欠原告本金x元,期内利息694.69元,逾期利息(暂算至2010年4月30日)x.81元。原告以被告不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基于该合同,原告与被告吴某某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吴某某理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但其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酿成纠纷,其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支付从2000年4月29日至2000年8月20日的借款期内利息694.69元;

三、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借款本金x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日万分之三点六五六二五计算向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支付从200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暂算至2010年4月30日为x.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征即52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艳利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轶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