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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高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诉被告裴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

原告高某某,女。

原告蔡某甲,女。

原告蔡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蔡某乙、蔡某甲二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上官宗合,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忠旗,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张某某、原告高某某、原告蔡某甲、原告蔡某乙诉被告裴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蔡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忠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29日夜晚,被告裴某某和四原告的亲属蔡某军(已故)一同在南向店乡X村蔡某家吃罢饭,蔡某军坐被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一同回光山,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军当场死亡。可事故发生后至今被告无动于衷,没有给原告相应赔偿。为了给受害人一个交待,使其能早日瞑目,特痛泣诉状,请求依法解决,给予赔偿。

被告辩称:2009年8月29日下午6点多时,蔡某军打电话说是在南向店乡X村钓鱼,没有回光山的车了,麻烦我去接他,因为当天下着小雨,我不想去,这时蔡某军的电话又打来了,无奈之下我开车往南向店去,到了天灯后,蔡某军正在他亲戚家吃饭,我去后也喝了两瓶啤酒,他也喝了一瓶啤酒,休息一会儿后一同回光山。快到陈棚村时,蔡某军说他要开,我就坐到后面了,当蔡某军驾驶三轮车在路上行驶时,对面来了一辆车,灯光太强,没有看清楚就发生了事故。该事故是蔡某军个人造成的,我对蔡某军的死亡无赔偿责任,并请调查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之夫蔡某军生前与被告裴某某是好朋友。2009年8月29日下午,因蔡某军在南向店乡X村亲戚家吃晚饭后无车回光山,便电话联系被告裴某某开车去接他回家,这样被告裴某某就开着机动带货平板三轮车(无牌号)去南向店天灯村,去后因蔡某军还在吃饭喝酒,被告裴某某也入桌喝了两瓶啤酒,之后,由裴某某驾车二人回光山,在回光山县城途中发生车祸,三轮车撞到路边的树上致蔡某军当场死亡。

另查明:原告高某某共有5个子女。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光山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证明、户口簿、被告裴某某陈述材料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裴某某应蔡某军约请开车前往南向店乡X村无偿接其回家,属于好意,蔡某军属于好意同乘者。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者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的焦点是车辆所有人裴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造成蔡某军死亡的结果是否与裴某某的行为有关,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裴某某庭审中自称在回来的路上,应蔡某军要求,将车辆交给蔡某军驾驶而导致车祸的发生。从本案案情分析,不论车辆是二人谁驾驶而导致的车祸,被告裴某某在本案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一是裴某某明知三轮平板车不宜载人而同意蔡某军搭乘,且自己酒后驾车;二是明知裴某某饮酒而不尽劝诫义务,还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同样存在过错。同时,综合本案案情,受害人蔡某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起事故中同样具有过错,与被告裴某某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因此,本案应依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被告裴某某关于自己不负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四原告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具体为:①死亡赔偿金x.2元(x.56元×20年);②丧葬费x元(x元/年÷2);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儿子蔡某乙生于X年X月X日、9566.99元×17年÷2=x元;女儿蔡某甲生于X年X月X日,9566.99元×6年÷2=x元;母亲高某某生于X年X月X日;9566.99元×5年÷5=8566元),上述合计x元。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案有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裴某某应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蔡某军自担50%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一款七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裴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原告高某某、原告蔡某甲、原告蔡某乙等损失费用x.5元(x×50%),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齐。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1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敏生

审判员饶祖德

审判员方明星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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