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07  当事人:   法官:张泽端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兴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四川公路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李某乙之父,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丁,李某乙之母,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某司)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8日作出(2008)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四川路桥某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26日对上诉人四川路桥某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子育,被上诉人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永华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四川路桥某司承建渝湘高速路D18标段,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乡X村设有四川路桥某司D1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被告承建的X号大桥某于龙溪乡X村,在施工区域内设有“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施工地段、施工区域闲人免进、高空作业当心坠物”等警示标志。2008年9月29日10时许,原告李某乙与同组的同学李某壬、李某庚、李某辛、董小青去被告承建的X号特大桥某墩处玩耍,一小时后准备起身离开时,从桥某掉下一铁制扣件碰到原告,致使原告李某乙受伤。李某乙当即被送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医治,住院15天仍无好转,于同年次月13日转入黔江区民族医院治疗。李某乙之伤经诊断为:1、右肾挫裂伤;2、失血性贫血(中度);急性尿潴留。原告李某乙之伤因治疗共计住院29天(其中龙溪乡卫生院15天,黔江区民族医院住院14天);花去治疗费8629.49元(其中龙溪乡卫生院1667.30元,黔江区民族医院6950.19元,检查费12元)。

原告李某乙诉称:被告系渝湘高速公路黔彭段D18合同段承建商,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乡X村设立有D1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干溪沟X号特大桥某修建。原告的家毗邻被告修建的干溪沟X号特大桥。2008年9月29日,原告与同组的小朋友李某壬、李某庚、李某辛、董小青在被告承建的X号特大桥某墩处玩耍,距离地面约100米高的桥某因工人施工掉下一铁制扣件,砸在原告右腰处,致使原告受伤,当即送往该乡卫生院医治15天无好转,于10月13日转入黔江区民族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共计花去治疗费8629.49元。其他相应损失有:护理费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计x.49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前述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四川路桥某司辩称:1、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渝湘高速路干溪沟X号特大桥某溪乡一侧是悬崖绝壁,根本无路通行,亦不是玩耍的地方;2、李某乙的受伤原因不清;3、原告不能证明受伤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而被告在施工地段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且被告无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干溪沟三号大桥某承建商从事高空作业,对地面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虽在施工区域内设有“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施工地段、施工区域闲人免进、高空作业当心坠物”等警示标志及警卫人员,但原告李某乙与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等几名学生在高空作业危险区域内玩耍近一小时,被告的安全管理人员却未对此进行排查清除,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高空坠物造成原告李某乙身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原告李某乙事故发生前在黔江区X乡中学读初中,根据其年龄和相应的智力均能够预见在施工区内停留会有危险发生,且被告在桥某处也设有“施工区域闲人免进、高空作业当心坠物”的警示标志,原告李某乙不顾自已的生命安危在作业区域内逗留玩耍,亦有过错,理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000元,未提供证据佐证,碍难支持;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于法有据,予以认定,赔偿金额界定为x.49元(x.49元-2000元)。被告应按70%的责任计赔为宜,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因高空坠物受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033.24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四川公路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乙因高空坠物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7033.24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四川公路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100元。

四川路桥某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李某乙受伤是因上诉人桥某掉落的铁制扣件所致与客观事实不符,认定该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上诉人的桥某面铺有钢板网,不可能掉下铁制件。桥某至桥某距离150米左右,如2斤重的铁扣件掉落在被上诉人的身上结果会致其重伤甚至死亡。证人证言不客观,有漏洞,不应采信。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在现场玩耍近一个小时无证据证明。二、上诉人在施工中已最大限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一是上诉人在桥某周围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桥某上设有防坠网和钢板等。三是在施工路口有工地警卫专人管理,禁止施工人员以外的人进入。事故现场其他无路可进入,原判认定上诉人没有在施工地带排查清除危险系无限度扩大上诉人的注意义务。三、假使被上诉人受伤事实成立,其损害结果也是被上诉人自己故意造成,应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地桥某周围不是游乐玩耍的地方,被上诉人明知施工区域内有危险而擅自进入,属间接故意。

被上诉人李某乙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在修建桥某的时候确有护栏,但无警示标志,后来护栏拆除了。工地四周都有路进入施工区域,可现场查看。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某、隧某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被上诉人李某乙在上诉人修建的干溪沟三号大桥某面玩耍时被桥某坠物致伤,上诉人四川路桥某司作为干溪沟三号大桥某承建人,在建造期间属该构筑物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可免责。李某乙在桥某玩耍受伤情况有在场证人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的证实,也有证人何某戊的证言予以佐证,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非系其施工时掉落的铁制扣件致伤和在桥某玩耍一个小时左右无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在修建干溪沟三号大桥某从事高空作业,对地面人员的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虽然施工区域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路口有门位值勤,但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使被上诉人客观上进入了施工现场,上诉人未能及时排除隐患,具有过错,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自己没有无错,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同时,被上诉人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使其擅自到施工地危险区域玩耍,亦有一定过错,原判据此确定由上诉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原判认定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四川公路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泽端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代理审判员甘国艳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徐婷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