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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北京奕正欣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8-11  当事人:   法官:张启如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03576号

原告季某某(北京圣福源水泥制品厂个体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圣福源水泥制品厂职工,住(略)。

被告北京奕正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北京奕正欣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某以其为被告北京奕正欣经贸有限公司供应外墙板、内墙板、通风道、卡子等货物而被告北京奕正欣经贸有限公司尚欠其货款为由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奕正欣经贸有限公司给付尚欠货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据以认定被告北京奕正欣经贸有限公司尚欠其货款的依据,主要是案外人杨文忠为其书写的欠据。依据季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文忠书写欠据中的债权人是季某某,债务人是北京奕正欣经贸有限公司。故季某某起诉被告北京奕正欣经贸有限公司尚欠其货款,系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季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启如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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