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崔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xx,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殷x,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幢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汤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x于2010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3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忠良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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