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诉谢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谢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郭某诉被告谢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政文独任审判,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向被告谢某送达诉讼材料,本院采用了公告送达,并转为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2009年9月18日0时左右,原告驾驶牌号为苏x的小客车沿松江区X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右转至荣乐路的过程中与沿荣乐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牌号为苏x的小客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苏x小客车的驾驶员弃车逃逸。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苏x小客车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谢某系苏x小客车的车主,故起诉要求被告谢某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1,812元、停车费96元、评估费340元、牵引费150元、误工费500元、租车费3,000元,合计15,898元。

被告谢某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维修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事发时苏x小客车驾驶员弃车逃逸而经公安机关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基于被告谢某作为苏x小客车的登记车主,其应对车辆运行、驾驶员安全行车等方面履行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而目前无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此义务,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产生的车辆维修费11,812元、停车费96元、评估费340元、牵引费150元由事故车辆勘估表、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本事故而为维权产生必要的务工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也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租车费3,000元,租车单位非原告,原告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郭某车辆维修费11,812元、停车费96元、评估费340元、牵引费150元、误工费500元,以上合计12,898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57元,由原告郭某负担75元(已付),由被告谢某负担6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政文

审判员张水红

代理审判员姚伟勇

书记员吴雯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