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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诉顾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在上海金顺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略)。

被告顾某,男,1974年生,汉族,住(略)。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某诉称,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原、被告为此争吵不断。2006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后考虑女儿的感受双方于2009年11月复婚,但被告仍不改赌博之恶习,不安心工作,不关心家庭,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未作答辩。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过质证辩论,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2月自由恋爱,1996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顾某某。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原、被告为此争吵不断。2006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后又于2009年11月复婚,但被告仍经常赌博,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又生育了女儿。现因被告赌博夫妻发生矛盾,双方还为此离过婚,后又复婚,所以更加应该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如果被告今后能改掉赌博之恶习,积极工作,多关心家庭、正确对待已有的矛盾,处理好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龚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京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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