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屯渡支行,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屯渡支行职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屯渡支行与被告钟某某、刘某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余桃广组成的合议庭。本案于2009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琴担任庭审记录。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刘某向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屯渡支行借款本金x元,在2009年9月20日前还款5000元;2009年12月20日前还款x万元;2010年3月20日前还款x元;2010年6月20日前还款x元;2010年12月20日前还款x元;以上共计x元刘某在2010年12月20日前全部归还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屯渡支行;
二、钟某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刘某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明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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