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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曹某甲与被告袁某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甲,男,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女,37岁,住(略),系原告曹某甲妹妹(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丙,男,198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丁,男,系被告袁某丙父亲(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袁某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曹某甲诉称,2008年5月21日,被告到原告开发的东江花园购买了第十二栋现房别墅。被告在支付了x元购房款及x余元办证费用后,剩余x元购房款至今未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x元购房款及预期付款违约金x元。

被告袁某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被告拒付东江花园第十二栋别墅的剩余房款,是因为该别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被告袁某丙与资兴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东江花园项目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x元的价格购买该项目部开发的东江花园第十二栋别墅。合同签订后,被告当即支付了第一批购房款x元及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在被告支付了第一批购房款后,发现所购买的别墅楼面及卫生间排污管道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即要求被告进行维修,并拒付剩余的房款。随后,双方发生纠纷。

另查明,东江花园系原告曹某甲与资兴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由曹某甲全额投资,自负盈亏。被告交了第一批房款后,原告曹某甲即将该别墅从自己名下过户到被告的名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丙给付原告曹某甲购房款x元整;其它诉讼请求,原告曹某甲自愿放弃;

二、原告曹某甲给付被告袁某丙房屋楼面维修款、卫生间排污管道安装款合计x元,房屋楼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卫生间排污管道的安装被告袁某丙自行维修安装,以后房屋所有质量问题由被告自行负责(主体工程除外),原告不再承担责任;

三、原告曹某甲给付被告袁某丙窗户玻璃安装款、车库门安装款、入户门安装款合计x元,按合同应由原告安装的窗户玻璃、车库门、入户门由被告自行安装;

以上三项相抵,被告袁某丙还应给付原告曹某甲购房款x元整,限调解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被告付清购房款当日内,原告将房产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被告。

案件受理费7523元,减半收取3761.5元,原告曹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江林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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