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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云南法制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昆民六初字第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六初字第67号

原告周某某,男,1964年11月26日,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云南法制报社。

住所:昆明市X街石桥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编辑。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周某某在诉被告云南法制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对其刊登和转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遭遇非议一文中引用原告文章中的部分内容在云南法制报上作出注明作者姓名及文章来源的说明;2、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云南法制报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云南法制报上登载申明“云南法制报登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遭遇非议一文引用了周某某撰写的质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何将死亡补偿费列入赔偿范围一文的内容,但未指明出处,特此说明,并予以赔礼道歉”的内容;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红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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