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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郑州福民饲料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及王某乙为欠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蒙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成群,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福民饲料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

代表人张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磊,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蒙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郑州福民饲料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某乙为欠款纠纷一案,前由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镇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该判,向本院申请再审。2010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提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成群、王某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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