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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胡某某诉黄某乙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志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谷敏、代理审判员赵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7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按合同将该房屋交给了被告租用,但被告在承租期间总是拖欠租金,到2010年3月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3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租金2300元;2、终止原、被告的租房合同;3、判令被告退还承租房;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套租给被告使用,双方并约定了租金及租期。合同到期后,双方经协商同意继续由被告租用原告的该套房屋,但双方未再订立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被告承租期间,原告从2008年开始遂年对双方原来约定的租金进行了适当提高并告知了被告,被告对此未提了异议并继续租用原告的房屋,但到2010年3月7日止,被告因种种原因拖欠原告租金2300元(含水电费100元),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后,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租金2300元,同时终止原、被告的房屋出租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承租房。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4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租金。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4月30日给付尚欠原告胡某某的房租款(含水、电费100元)300元;

二、原、被告自愿终止双方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被告并于2010年4月30日将承租房屋退还给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邮寄费50元,合计604元,原告自愿承担402元,被告自愿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志辉

审判员谷敏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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