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单某甲诉岳某丙、岳某丁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单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岳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司机,住(略)。

被告岳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岳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河南裕恒(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单某甲诉被告岳某丙、岳某丁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沈丘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但金宣的委托代理人单某乙、冯某某及被告岳某丙、岳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卢某和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某甲诉称,2009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岳某丙驾驶豫x号货车沿项界路向东行驶,在东城区X村,该车右后轮与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挂,致我受伤,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花去医疗费x.47元,并构成八级伤残,因岳某丙驾驶的货车为岳某丁所有,并在人保沈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为此,要求被告岳某丁、岳某丙父子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理赔款。

被告岳某丁、岳某丙父子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应适当降低,原告现已76岁,其残疾赔偿金应按5年计算。因事故车辆在人保沈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此,应由保险公司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

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只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对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只能由车主先行赔付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另外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仅限于医保用药范围内所支付的费用,超出医保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因单某甲超过75岁只能按5年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9日11时许,单某甲骑电动三轮车沿项界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东城区X村时被岳某丙驾驶的豫Px号货车的右后轮挂歪,致单某甲受伤,经沈丘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岳某丙负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甲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x.47元,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另查明,岳某丙驾驶的货车为其父子家庭共同经营,该车在人保沈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2009年5月8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7日24时止,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限额为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医疗费、交通费票据、保险单某书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岳某丙驾驶的车辆挂歪单某甲的电动三轮车致单某甲栽伤住院构成八级伤残,且岳某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岳某丙、岳某丁父子对家庭共同经营的车辆发生的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因事故车辆在人保沈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为此,单某甲德各项损失应由人保沈丘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限额内直接向单某甲赔付。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辩称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只能由车主先行赔付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观点,既增加当事人诉累又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现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为此,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人保沈丘支公司辩称的原告的医疗费应仅限于医保用药范围内的费用,超过医保范围的用药不应赔偿。因人保沈丘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与投保人签订了该特别约定的合同文本,并就此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过解释和说明,为此,对这种辩解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三被告辩称的单某甲超过75岁其残疾赔偿金只能按5年计算的辩解理由因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精神抚慰金应适当减少。单某甲主张的医疗费x.47元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证实,应予认定,住院32天的护理费按两人每人每天20元计算为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两项合计每天40元计款1280元、误工费自2009年8月9日至2009年11月28日评残之日计111天每天按20元计款2220元、交通费850元、住院期间护理用品费用644元及鉴定费600元均有相应的票据证实,依法应予认定,残疾赔偿金按5年计算每年4454元计款x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过于偏高,本院可酌情减少,按x元计算为宜,上述各项损失共计x.47元,应由人保沈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付x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x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x元),其余损失x.47元则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金项下赔付。岳某丙、岳某丁父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某甲支付交强险赔偿款x元、支付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款x.47元;

二、岳某丙、岳某丁父子对上述款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单某甲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单某甲承担10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俊立

审判员:郭廷俊

代理审判员:周明进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天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