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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883号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龙彬,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永芬担任记录。

原告欧某某诉称,2009年3月份,被告在正大广告喷绘中心印制了水电站规章制度和警示牌150套,共计人民币x元。2009年3月24日,被告立下欠条,并承诺不久支付欠款。但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元。

被告尹某某辩称,欠款属实,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给付。

经查明,原告在资兴市新区X路汽车站对面个体经营了一家正大广告喷绘中心。2009年3月份,被告在正大广告喷绘中心印制了水电站规章制度和警示牌150套,共计欠人民币x元未付。2009年3月24日,被告出具一张“今欠到正大广告喷绘中心印制水电站规章制度和警示牌150套,共计欠人民币x元,贰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收款收据已开,款未付)”的欠条一张给原告。但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于2010年1月10日之前给付原告欧某某欠款x元,如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欠款,则承担1000元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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