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昆明宏业实业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昆民四初字第2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四初字第218号

原告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延长线X号华尔顿大厦5-X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玲,云南律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鹿斌,云南律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宏业实业总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马某石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昆明宏业实业总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编号x,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称:1996年10月28日,原告下设机构昆明国丰物资租赁中心与被告签订了《昆明国丰物资租赁中心租车合同》及《昆明国丰物资租赁中心设备租用合同》。后因原告下设的昆明国丰物资租赁中心被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签订《协议书》和《债务履行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05年9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备及车辆租金x元及违约金x元,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租金及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备及车辆租金x元及违约金x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截止2005年8月22日,被告昆明宏业实业总公司尚欠原告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金x元、违约金x元;

二、被告昆明宏业实业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支付上述第一条中所列的全部租金x元及违约金x元;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由被告昆明宏业实业总公司承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晓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鸿鸣

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吴亚萍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