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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李某某、张某甲、洛阳掌运公司、大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王某某,渑池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薛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甲、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李某某、张某甲、大地保险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掌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0日,被告张某甲驾驶豫x号大货车,在渑池县X路计生委西100米处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豫x号轿车追尾,造成原告的轿车后备箱损坏,置后备箱内的光纤熔接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张某甲驾驶的豫x号货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入有保险。事故发生后,修车25天,支付了修车费x元,光纤熔接机修复费3000元,租车费4250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诸被告赔偿停车费、租车费、熔接机修复费等损失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张某甲口头辩称,原告要求赔偿,需提供合理合法的手续,特别是租车费不应承担。

被告掌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口头辩称,车损按照规定,我公司进行赔偿,其它间接损失和租车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李某某的雇佣司机张某甲驾驶豫x号货车由东向西行至渑池县X路计生委门口西1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豫x号轿车相撞,造成追尾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某某无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邓某某的轿车损坏,花去修理费x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诸被告赔偿修车费x元、租车费4050元、停车费200元、熔接机维修费3000元等共计x元。

另查明,被告张某甲系被告李某某的雇佣司机。豫x号大货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于2009年7月挂靠于洛阳掌运公司,并逐月向该公司交纳200元管理费。掌运公司于2010年5月1日以本公司名义向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额为x元的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险额为x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甲在驾驶车辆行驶中,不注意道路行车安全,与原告邓某某的轿车相撞,造成追尾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为定案依据,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该车修理费用及修理期间车辆不能使用支付的交通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张某甲系李某某的雇佣司机,按照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掌运公司系该肇事车的名义车主,并对该车逐月收取管理费用,对该车经营疏忽管理,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系该肇事车的保险机构,对本次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某和掌运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经审理确认如下:修理费x元,交通费原告要求按租车费用支付过高,应为2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赔偿熔接机维修费、摄像头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某某车辆修理费、交通费等4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某某车辆修理费x元,共计x元。

二、被告李某某、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7元,原告负担143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44元。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杨拴伟

审判员毛克信

审判员管天定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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